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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建房贷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9 16:13     

各管理部,各科室:

岷县、漳县地震之后,市中心为了更好地支持此二县灾后重建,积极开展了自建房贷款业务,简化了一些审批资料和程序,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灾后重建任务已经完成,为了积极落实国家防控金融和房地产风险的有关政策,适度调控住房公积金贷款,经2018年2月5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就进一步规范自建房贷款作如下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建房贷款申请条件及应提供的资料

自建房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明、批准文件等审批资料,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所提供的其他资料按《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

二、自建房贷款办理注意事项

1、各管理部要严控自建房贷款,对农村自建房贷款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申请人的自建房行为必须是一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必须是借款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且夫妻其中一方为农村户口,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不予办理。

2、信贷工作人员要对申请人的自建房进行实地查看、现场拍照取证,确保建房行为真实,并将相关拍照资料作为扫描件上传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三、原《操作规程》内容修改

原《操作规程》第五章工作要点“2.配偶、子女、父母购(建)房的,均可相互申请贷款,原则上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贷款;”修改为“2.配偶、子女、父母购买商品房的,均可相互申请贷款,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贷款;自建房的,仅限于夫妻双方相互申请贷款,一套自建房只能申请一次贷款”。

 

责任编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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