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首页 > 公示公告
关于征求《定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6 15:48     来源:定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起草了《定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4月6日(共30天)。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4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 系 人:移洁 

地    址: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安定路18号(1号写字楼)

联系电话:8222771

传    真:8222771 

电子邮箱:782781967@qq.com


附件:《定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定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主要指自雇人员,如自由撰稿人;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主要指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等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

(四)其他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未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市、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承办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信息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 管理部应当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设立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账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本人银行一类借记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渠道或前往各县区政务服务大厅申请设立个人账户,管理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签订《定西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附后,以下简称缴存协议),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  缴存与使用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开始缴存,不得补缴起始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缴存基数可根据个人经济收入情况,灵活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主选择。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后,其住房公积金应当转移至单位账户缴存,《缴存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本人银行借记卡中, 由公积金中心按照《缴存协议》从缴存人银行账户扣划至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无法扣划的,缴存人应当及时补足相应代扣金额。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后3个月内未完成首笔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可解除《缴存协议》,并注销其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24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封存其个人账户。若账户重新启封,在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按照最新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管理部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定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封存后可办理销户提取。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在结清贷款本息后,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符合定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发生停缴、非正常欠缴住房公积金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和未按约定还款的逾期信息将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请审议。


附件:

定西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协议

 

甲    方: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居住地址:                          

乙    方: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按照《定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缴存主体资格

第一条 甲方确认充分知晓并承诺完全符合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格的全部要求:

1.具备订立本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为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或者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3.在全国范围内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原账户已经封存或注销。

4.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愿按本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接受乙方的服务和管理,期间不同时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甲方同意在协议订立和履行期间授权乙方核查所提交的缴存资格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第二条 甲方授权乙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法查询、核实甲方的个人信息,用于办理甲方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甲方可以通过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办理缴存、提取、贷款以及查询、开具相关证明等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暂停办理或拒绝甲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

1.乙方对甲方个人身份信息或缴存信息存在疑义,要求甲方提供其他辅助材料,甲方拒绝提供的;

2.甲方持伪造、变造证件办理业务的;

3.甲方填写虚假个人信息可能影响到本协议履行,经乙方通知仍不更正的,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为空号或已停机、住所为公共场所等;

4.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办法》等规定的情形。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自行选定                银行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银行。

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缴存额足额存入以下指定账户,并授权开户银行自当月起按照乙方指令从甲方账户中扣款。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甲方变更银行借记卡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自身原因(如账户挂失、冻结、余额不足等)造成乙方扣款失败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本协议签订时乙方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的最低缴存金额。甲方每年可按照乙方的规定调整缴存金额,并自动按调整后的缴存金额执行。

第五条 因甲方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乙方申请封存个人账户。甲方自愿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启封个人账户并继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连续24个月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乙方有权封存甲方个人账户。由此对甲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甲方由个人缴存转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或个人情况发生变更后不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缴存资格的,应当在30天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申请封存或转移个人账户。甲方未履行本条约定申请封存或转移个人账户义务的,乙方有权封存甲方个人账户或者采取其他合理、必要的措施。

第八条 甲方在定西市行政区域内,由个人缴存转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并正常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转换过程中断缴的,自正常缴存之日起计算。单位缴存职工转为个人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自正常缴存当月起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九条 甲方可参照本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向乙方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甲方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自愿终止本协议的,可提取其个人账户内依本协议缴存的全部账户余额。甲方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利率、担保及贷后管理等,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选择的贷款银行应与缴存银行一致。

三、协议变更与终止

(一)协议变更

第十二条 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银行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在约定缴存日前申请变更。甲方未履行本款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乙方有权变更本协议对应的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应当及时以合理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变更,可在通知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到期甲方没有表示的,视为同意按照变更后的协议执行。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二)协议终止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由个人缴存转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

2.甲方账户设立当月起满3个月未完成首次缴存或通过异地转移接续方式转出;

3.甲方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愿退出缴存机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政策变更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5.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第十五条 自开立个人账户之日起,甲方应在3个月内完成首笔住房公积金缴存,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首笔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注销甲方的个人账户。乙方依本款注销甲方个人账户的,应当以合理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四、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

第十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实承诺个人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缴存资格的,乙方有权采取将其不具备个人缴存资格期间缴存的资金予以退回、注销甲方个人账户等措施;甲方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甲方在个人情况发生变更后不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缴存资格时未及时通知乙方的,乙方可就甲方个人情况发生变更后的缴存、贷款等事项享有前款所约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有关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确认并承诺已充分阅读本协议各项条款及《办法》,熟悉本协议及相关文件之全部内容,完全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清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办法》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