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的规定,经3月25日五届五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我市2026年缴存基数上限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待统计部门发布后按新标准执行),缴存基数下限按2025年甘肃省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计算。